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6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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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二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黃一泛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二一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壹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共同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本票一紙向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之裁定,經以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三二八六六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被告並未
簽發該紙本票,且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提示,距發票日八十七年六月二十
五日已逾三年之時效,被告自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等語,並提出本票裁定影本一件
為證,被告到庭對於原告之時效抗辯並不爭執,則其就系爭本票自不得主張其票
據權利。
二、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如主文所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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