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17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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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二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八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七百五十五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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