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3
損害賠償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5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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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四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四一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
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假扣押致其受損害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一千八百六十二元之
事實,固據提出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OO六號判決書、存證信函各影本為證
,然被告抗辯主張:錢雖然扣押在法院,但銀行仍給付利息,對原告沒有損失等
語,業據提出扣繳憑單影本為證,被告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請求調查證據,
均不予審酌,併此敘明。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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