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3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6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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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六六五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0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0八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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