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7
返還保證金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8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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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三二五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三二五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保證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保證金叁拾萬元無非以兩造訂房屋租賃契約,兩造已合意
終止契約,依約應返還保證金為其論據,然查被告抗辯主張:兩造終止租賃契約
時,雙方同意以保證金叁拾萬扣抵相對人因違約應支付被告恢復房屋原狀工程款
及未到期違約賠償金新台幣陸拾壹萬元,不足款由被告自付損失之事實,已據提
出明細表、證明單各影本為證,被告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此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請求調查證據,均
不予審酌,併此敘明。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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