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損害賠償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9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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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二七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二七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
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一批「搬家物品」託被告任職之優益
喜航空貨物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益喜公司)運抵台灣後,即發現有許多物
品短少及美金一萬三千多元遺失,隔日即告知優益喜公司,本件與被告聯絡後,
經催討多次均無下文,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並提出該批「搬家
物品」之貨物清單、發票、提單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與被告聯絡本件貨物運送事宜一節,固不爭執,惟否認與原告
訂立系爭運送契約應負貨物遺失之損害賠償責任,辯稱:原告係將該批貨物交給
大陸的快遞公司,快遞公司再將貨物轉給優益喜公司,伊為公司職員,通知原告
辦理報關,並未和原告訂約,貨物送到後,原告說貨物內有美金現鈔,但當初看
原告提供資料,並無美金現鈔,若有公司不會幫原告運送等語。
三、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當事人之間有契約等債之關係為必要,如無
債之關係,即不發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亦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言。本件原告主
張該批貨物係由被告任職之優益喜公司所承運,且未提出與被告之間存有運送契
約之證明,又對於被告所稱本件系爭貨物係原告交給大陸的快遞公司,快遞公司
再將貨物轉給優益喜公司等情,予以自認(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言詞辯論
筆錄第二頁),足證兩造之間並無運送契約存在,兩造既無運送契約之債之關係
,縱原告於本件系爭貨物運送中受有物品短少及金錢遺失之損失,被告亦無債務
不履行而應賠償損害之問題,是以本件原告以非運送契約當事人之被告為對象,
請求賠償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法 官 蕭忠仁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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