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0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聲字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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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四四О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
代 理 人 許恕誠
相 對 人 偉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
一六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七五二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七二 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二 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二一二六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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