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28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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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855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宛伶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甚明。次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債務,而依兩造簽訂之信用
卡契約條款第25條約定兩造因本契約涉訟時,被告同意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住所係在台南市○○
路100之7號,此有信用卡條款及戶籍謄本可按。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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