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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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1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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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629號
反訴原告 仲天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一、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亞洲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提起反訴請
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10元,逾期駁回
本件反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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