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1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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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85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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