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給付使用費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18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871號
原 告 亞太民權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際威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
定有明文。且按,住戶規約明定合意管轄法院,乃係一個共
同行為,也就是全體一致共同之意思表示,規約明定合意管
轄自屬有效,住戶應受其拘束。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卷附之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第20條載明應
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台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應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鈴芬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