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42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25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
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
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從事銀行營業之商人,契約條款第25條約定相關糾紛
由本院管轄,此一文書係由原告預先印製供雙方締約使用,
本院考慮被告二人住所均在高雄市,遠赴台北開庭十分不便
,且被告丙○亦以上述理由為移轉管轄之聲請,上述合意管
轄約定顯失公平,應依被告聲請移送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應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鈴芬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