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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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反訴原告 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6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凱力達商行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反訴原告
未繳納,需補繳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
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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