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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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反訴原告 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6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反訴被告 乙○○即凱力達商行
一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
年9月3日裁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5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
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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