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48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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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8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瑞謙
林純瀅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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