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5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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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48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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