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報名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3年10月18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
本足參,原告於96年8月22日對被告甲○○提起本件訴訟,
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