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譽太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4,
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