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8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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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九十六年九月三日送達原告受僱人張世杰,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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