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4083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83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禾多影音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