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40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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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886號
原 告 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義科技友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附書狀磁片)。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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