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退還逾期罰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42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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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2222號
原 告 常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逾期罰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灣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
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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