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427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272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
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5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
○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