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聲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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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
第2項規定,得聲請法院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
執行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執行異議之訴(96年度北簡字第33
380號),固屬實在,惟聲請人嗣已撤回前開異議之訴,是
其聲請停止執行,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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