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聲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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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6年度
北簡字第2288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新
台幣1,11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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