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抗字第14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4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銘順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08年1月31日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46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
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裁定一經確定,即生形式的確定
力,案件繫屬歸於消滅。而抗告係受裁定人不服尚未確定之
裁定,請求撤銷或變更之救濟程序。當事人就前經抗告駁回
確定之案件,重複提起抗告,自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
定駁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銘順前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5年、罰金新臺幣16萬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復
經本院於108年1月31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抗告
,嗣於108年2月27日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抗告人於該裁定確定後之113年2月15日始具
狀提起抗告,請求本院重新寬定其應執行刑,係就已確定之
裁定重為實體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為法律上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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