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軍訴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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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訴字第3號
被 告 蕭翔云
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林峻毅律師
被 告 謝秉成
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律師
被 告 謝孟書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聶瑞毅律師
被 告 何信儒
選任辯護人 陳昱帆律師
被 告 康奕彬
選任辯護人 鄭育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翔云、謝秉成、謝孟書、何信儒、康奕彬之羈押期間,均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蕭翔云、謝秉成、謝孟書、何信儒、康奕彬因貪污治罪
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人涉犯檢察官所
指各項罪名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
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裁定羈押,其等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何信儒、康奕彬均坦承犯罪,被告蕭
翔云、謝秉成、謝孟書坦承部分犯行,依檢察官所提證據,
被告等人涉犯檢察官所指各項罪名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
被告蕭翔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國家安全
法第7條第1項之罪,被告謝秉成涉犯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1項
之罪,被告謝孟書、何信儒、康奕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被告等人知悉近年兩岸關係對立、緊張,仍發展現役軍人
組織,為大陸刺蒐我國軍事機密,或行求、期約、收受賄賂
,而洩漏、交付國家或軍事機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情節
重大,本案涉及與陸方人士交際往來,實有逃亡大陸或第三
地之高度可能,仍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等
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
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參酌被告等人犯罪情節,考量
羈押限制被告等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應自113年2月27日起延長
羈押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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