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5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惠婷
訴訟代理人 張惠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不服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32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及陳述:被上訴人因刑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25
號刑事判決無罪,業經上訴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在案,爰
依法就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在
刑事訴訟中否認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25號刑事判決無罪,檢察
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8號刑事
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
審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
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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