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長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
度易字第720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5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
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
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
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
之。本件僅上訴人即被告楊長福(下稱被告)提起上訴,並
於本院明示僅針對第一審判決之「刑度」上訴,其餘部分撤
回上訴而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本院卷第56、59、76頁)。故
本院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
二、本院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法院量刑裁量之權限,就第一
審判決關於被告如其事實欄(下稱事實欄)所載之犯行,依
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傷害(尚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被告明示僅對於刑度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認第一審所處
之刑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爰予維持,依前
揭規定,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科刑理由(如后)。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黃福塤是停車場管理員,被告因
路況不熟而誤入,是告訴人先對被告罵三字經並打被告,被
告臉部也被打成蜂窩性組織炎,事出有因,犯罪情節相對輕
微,原判決量刑過重,有違罪刑相當、公平原則,請求從輕
量刑等語。
四、關於科刑理由:
㈠第一審判決科刑理由略以:審酌被告僅因與他人細故紛爭,
不思克制情緒、思循理性方式解決衝突,即隨意於公共場所
傷害、恐嚇告訴人,致被害人心生畏懼,且侵害告訴人之身
體健康法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自述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3名成年子
女、與太太同住、經濟狀況小康,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狀況、被告之身體健康狀況、被害人
及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旨。以上科刑理由,茲予
以引用。
㈡本院補充科刑理由如下:刑罰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
刑事責任復具有個別性,因此法律授權事實審法院依犯罪行
為人個別具體犯罪情節,審酌其不法內涵與責任嚴重程度,
並衡量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
罰目的之實現,而為適當之裁量,此乃審判核心事項。故法
院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裁量之宣告刑,倘其量刑已符合刑罰規
範體系及目的,並未逾越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復未違
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者,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屬適法妥當,而不能任意指摘為不當
,此即「裁量濫用原則」。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之罪之量刑,
業予說明理由如前,顯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就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
時所受刺激、犯罪所生損害、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詳加審酌及說明,核未逾
越法律規定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
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難認有濫用裁
量權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各情,核屬犯罪動機、犯罪
時所受刺激等量刑因子之範疇,業經原審詳加審酌;至被告
指摘遭告訴人毆打一節,核屬告訴人是否涉犯傷害罪之範疇
,不影響科刑之判斷。本院以行為責任原則為基礎,先以犯
罪情狀事由(行為屬性事由)確認責任刑範圍,經總體評估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所生
損害等犯罪情狀事由後,認本案責任刑範圍應接近法定刑範
圍內之中度偏低區間,再以一般情狀事由(行為人屬性事由
及其他事由)調整責任刑,經總體評估被告之犯後態度、品
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般情狀事由後,認本案責任刑
應予以下修至接近法定刑範圍內之低度區間。原審所量處之
刑度屬於法定刑範圍內之低度區間,已兼顧量刑公平性與個
案妥適性,核與行為責任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
平等原則無違,屬於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難指為違法
或不當。此外,本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並未產生其
他有利於被告之量刑事由,原判決所依憑之量刑基礎並未變
更,其所量處之宣告刑應予維持。
五、綜上,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柏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兆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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