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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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68號
自 訴 人 江忠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麗珠
選任辯護人 馮馨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11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自字第16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忠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二審之審判,除第二審訴訟程序有特別
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第3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依同法第38條
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自訴人選任代理人之委任書狀,起
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二、經查,自訴人江忠憲固於原審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經第一
審判決後,被告莊麗珠已依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據前引規
定,自訴人即應於第二審程序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其
迄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於本院,逾期
即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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