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交聲再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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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聲再字第5號
聲 請 人 蘇碧雲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55號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蘇碧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之具
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蘇碧雲不服本院112年度
交上易字第35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
年2月15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檢附原
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
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逾期未
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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