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子軒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12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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