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15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5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寸光輝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1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如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15
號刑事裁定」所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被告寸光輝(下稱被告)認承審
被告刑事案件之原審法院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漠視
被告已委任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且該辯護人於該庭期前數
日,即具狀向法官表示因衝庭情形致使辯護人無法到庭,係
屬「合法」事由,又準備程序之進行,對被告而言,關乎如
何答辯、如何主張相關爭點之釐清,乃係訴訟防禦權之核心
,被告既已委任律師辯護,其亦已合法請假,該法官故意曲
解為該律師無故不到庭而直接諭知進行準備程序,亦不顧被
告當庭反對,被告深感不平,而欲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
出個案評鑑之請求,亦欲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此等作為均需
本件法庭錄音佐證還原事實樣貌。況且現行法規亦准許當事
人向「有權提出個案評鑑之單位」提出個案評鑑之請,被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係為自身法律上之利益。是
被告基於訴訟防禦權受到審判機關不當侵害,欲向民間司法
改革基金會申請個案評鑑,以維護自身法律上之利益,而向
原審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自屬依法有據,法官職務監督
單位應否調閱本件法庭錄音光碟,與被告無關。㈡被告本件
刑事案件經冤判,現上訴救濟中,本件爭點在於受命法官能
否在被告之辯護律師已循正常程序遞狀延期情形下,僅因被
告借提不易之理由,枉顧被告之反對,執意開庭並作出律師
無故不到庭等與事實不符之諭知,此偏頗作為確有不當,不
因該合議庭於審理程序中調查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而彌平
該法官之不當作為所產生之傷害等語。
三、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交
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
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辦理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亦有明定。再依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
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
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四、經查:
㈠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12年8月15日以112
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罪刑,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
第5386號案件審理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原裁定以:個案評鑑屬法官職務監督之一環,法庭錄音應由
法官職務監督單位依法調取,且經調閱原審法院112年度訴
字第62號全卷,難認有何程序保障不周之情,據以駁回被告
之聲請,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提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之陳報狀及抗告狀中主張其欲聲請法官評鑑,以維護自身法
律上利益,被告前揭所指,何以與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無關,應於裁定理由具體指出,原裁定逕駁回被告之
聲請,其理由尚嫌欠備。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非無理由,又為兼衡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由本院將原裁定
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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