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20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翁彭聲
籍設新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3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最早確定者為民
國108年1月2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
日期前所犯,且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審法院為該案最
後事實審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
可稽,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原審審酌附表確定判決所認定
之犯罪事實,受刑人是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提款之車手,
而於2個月間內,反覆對不同被害人犯之,只是遭到檢察官
分別起訴,以致分別被法院判決、分別被定其應執行刑,而
未能就其全部犯行一併審酌量刑及合併定應執行刑,準此而
言,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似可因受刑人各犯行前後之關連
性予以串連而為整體考量,俾符合以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為
內涵之法律內部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再審酌
受刑人上開2個月期間內反覆犯罪、僅係擔任車手之後端角
色、並非主要犯罪所得獲利者、其各罪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
、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
法益之犯罪有別等情相較,量刑不宜過苛,以符合罪刑相當
、責任遞減原則及刑罰經濟與恤刑之目的,再查受刑人現已
50歲,若量刑過高有無再復歸社會之可能,而合於特別預防
之目的,亦非無研求審酌餘地,原審斟酌上開情節,裁定其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即附
表編號18至23所示),相比同類案件,受刑人另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國股)審理案件中之同案被告吳永杰僅遭判處3
年2月,差距甚大,且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之內部界
限,不利受刑人合併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日
期係於106年10月至12月間,是否可不適用內部界限與外部
界限,且受刑人犯罪所得不足新臺幣10萬元,原審以112年
度聲更一字第2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月,相比同類案件,是否不符比例原則,猶嫌過重;另
受刑人係因無知、生活困頓,才會加入詐欺集團,並非貪圖
利益,而其母親、胞弟均領有殘障手冊且為低收入戶(參抗
告狀附件一、二、三),懇請鈞院再予審酌、從輕量刑,讓
其早日回歸社會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
形,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依第51條規
定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
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
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
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
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
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
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
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
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
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
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
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倘法院
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
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
(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
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
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或不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因合於數罪併罰,原審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
年7月)以上,於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3
月〈5罪〉、1年4月〈3罪〉、1年6月、1年7月、9月、1年3月〈2
罪〉、1年5月、1年1月〈8罪〉、1年2月〈7罪〉、1年3月〈3罪〉、
1年4月、1年2月、1年2月〈12罪〉、1年1月〈8罪〉、1年2月〈2
罪〉、1年3月〈4罪〉、1年〈7罪〉、1年1月〈13罪〉、1年2月〈16
罪〉、1年3月〈7罪〉、1年4月〈6罪〉、1年5月〈2罪〉、1年7月、
1年〈15罪〉、1年1月〈5罪〉、1年2月)等各刑合併之刑期(合
計為有期徒刑153年7月)以下;再參以受刑人犯⑴如附表編
號1至4所示之罪(共10罪),前曾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
第2222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
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如附表編號5至7
所示之罪(共4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金
訴字第35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⑶如附
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共18罪),前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確定,⑷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⑸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共12罪),前曾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確定,⑹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共14罪)
,前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判
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⑺如附表編號17所示
之罪(共7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
第795、814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⑻如
附表編號18至23所示之罪(共45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289號
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⑼如附表編號24至2
6所示之罪(共21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審訴字第1193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是
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其應執行刑
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即3年+2年4月+3年6月+
1年6月+3年+4年6月+2年6月+8年6月+3年6月=32年4月)所拘
束。從而,原裁定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
有期徒刑9年6月,既在外部性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刑期合
計為153年7月)之範圍內,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暨前開合計
之刑度(32年4月),且原裁定予以適度減輕之刑罰折扣,
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
合法規範之目的;又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各
罪(共133罪),均為詐欺取財罪,屬危害個人、財產或社
會法益,數罪間之時空連貫、緊密、接續性,侵害法益同質
性高,亦均未見受刑人有賠償被害人等損失之作為,且類此
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案件,於近年臺灣社會之猖獗、橫行,
其恣意詐欺行為往往對於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
侵害,法院進行量刑或定刑之裁量時,自不應忽略此類案件
嚴重損及社會人我互信、金融交易秩序等公益考量,是其所
為本難輕縱,又以受刑人犯罪整體歷程觀之,其犯罪次數多
達133次,犯罪時間亦有間隔,並非偶發性犯罪,被害人不
同且人數眾多,對法益侵害具有加重效應,主觀上非無惡性
,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佳,亦有詐取金額
越發提高之情節,兼衡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
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核原裁定裁量
時所斟酌之事由,已審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罪是否為同期間
內所為、擔任車手之後端角色,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
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程度、所生危險、案件之特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
禁止原則等為綜合判斷,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就定
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在內、外部界限之間,於附表編號
1至4、5至7、8至10、11至12、13、14至16、17、18至23、2
4至26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年4月、3年6
、1年6月、3年、4年6月、2年6月、8年6月、3年6月之基礎
上,將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已屬大幅減輕受刑人之刑期,顯已給予受刑人相當之恤刑
利益,難謂有何違背罪責相當、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裁量濫
用之情事,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責任
遞減原則,或認與社會法律情感相違之情,對受刑人顯然無
過重之情,受刑人認原審合併定應執行刑,有違數罪併罰定
應執行刑之立法精神云云,要無足採。至抗告意旨所述實務
量刑上,於定其應執行刑時酌量裁定,係法官酌量個案情形
之結果,惟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
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矧個案情節不
同,並無拘束法院裁量權自由行使之效力,揆諸前揭說明,
個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審酌均有其考量,難以他案合併定
應執行刑酌減之刑度較本件原裁定所減之刑度為多,即謂原
裁定有何不公平之處,且非本案定其應執行刑所應審酌範圍
,原裁定於法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受刑人所犯均係於2個
月內期間反覆所為、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請求再次從輕
量刑云云,惟此業經各案件中法院審酌而量以適當之刑,並
經本件原審審酌後合併定刑,業如前述,或比附援引他案定
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均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6/10/31~106 /11/03 106/10/31~106 /11/04 106/10/3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判決日 期 107/10/03 107/10/03 107/10/0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1/02 108/01/02 108/0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8號 編號1至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罪日期 106/11/02 106/11/18 106/11/18(2次 )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4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判決日 期 107/10/03 107/12/28 107/12/28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1/02 108/02/12 108/0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8號 編號5至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12號 編號1至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5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犯罪日期 106/11/17 106/11/17~106 /11/30 106/11/20~106 /11/30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4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51 、7121、8663 、9453、21838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51 、7121、8663 、9453、218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判決日 期 107/12/28 108/04/25 108/04/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2/12 108/05/20 108/05/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5至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12號 編號8至10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08號 編號5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8至1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11/14~106 /12/07 106/10/30 106/11/2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51 、7121、8663 、9453、2183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83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8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判決日 期 108/04/25 108/05/03 108/05/03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5/20 108/06/04 108/06/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8至10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08號 編號11至12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32號 編號8至1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11至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06/11/10~106 /11/26 106/11/20~106 /12/08 106/11/26~106 /12/08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89 、3214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3271、3688、4235、4733、5346、5056、5601、10081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3271、3688、4235、4733、5346、5056、5601、100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判決日 期 109/08/31 109/10/23 109/10/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9/10/05 109/11/18 109/1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8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14至16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2號 編號14至1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 (7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3罪) 犯罪日期 106/11/20~106 /12/08 106/11/23~106 /12/04 106/10/30~106 /12/04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3271、3688、4235、4733、5346、5056、5601、1008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25、212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95、8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決日 期 109/10/23 110/08/31 111/04/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95、8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9/11/18 110/10/20 111/06/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4至16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31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8至2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28號 編號14至1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18至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6罪) 犯罪日期 106/10/30~106 /12/04 106/10/30~106 /11/16 106/10/30~106 /11/20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決日 期 111/04/29 111/04/29 111/04/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6/08 111/06/08 111/06/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8至2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28號 編號18至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 (15罪) 犯罪日期 106/11/24(2次 ) 106/11/13~106 /12/14 106/10/29~106 /12/09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63 、34877、348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決日 期 111/04/29 111/04/29 111/12/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6/08 111/06/08 112/02/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8至2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28號 編號24至2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1號 編號18至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24至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25 26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10/29~106 /12/09 106/11/30~106 /12/0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63 、34877、3487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63 、34877、348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決日 期 111/12/27 111/12/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2/07 112/02/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編號24至2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1號 編號24至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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