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不服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3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2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郭晏賓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2月5日所為羈押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0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
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
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
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其裁量之職權行使,苟無濫用
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郭晏賓經訊問後
,否認犯罪,但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有起訴書所載(刑法第
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罪
名犯罪嫌疑重大,依被告歷年(民國109、110、111年)來
的通緝紀錄,本案亦是遭通緝才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
亡之虞,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
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自113年2月7日起予以羈押3
月等旨。經核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於法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固有多次遭通緝之不良紀錄,惟係因在
外工作而未收到傳票,並非故意不出庭。而被告雖有騎車搭
載綽號「阿文」之男子,但未參與犯罪,對其所為毫不知情
,實係被騙前往該處,請法院詳加調查「阿文」所述是否屬
實,以還清白。且被告有正當工作,斷無犯罪之可能,此可
查閱被告銀行帳戶每月入帳紀錄即明,另被告尚須照顧年邁
並有宿疾之阿嬤,顯無逃亡之可能性,亦得以限制住居替代
羈押處分等語。核均係就原裁定依憑卷內事證綜合研判所為
之採證認事職權適法行使,徒憑己見而為相異之評價,指摘
原裁定違法、不當,均無可採,至被告所指工作及家庭狀況
等節,俱與羈押審查之要件無涉。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