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3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2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高美玉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
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
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法
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法庭內之錄影
,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
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第3項、
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由前揭法條可知,法庭錄影係法院認
為有必要時,始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攝
錄本案法庭活動,並應記明於筆錄,倘法院認為無必要而未
錄影時,法庭錄影之內容既不存在,自無從供閱覽。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依卷存資料,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抗
告人)聲請交付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
、於110年1月28日行審理程序時,開庭「錄影」光碟乙節,
經原審法院以行前開程序時,未經法院認為有必要而由審判
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實施錄影,並經原審法院調閱前開卷宗核
閱無誤,是抗告人聲請轉拷且交付上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
開庭時之「錄影」光碟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另就
抗告人所聲請交付於109年12月28日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
於110年1月28日行審理程序時,開庭「錄音」光碟,亦經原
審以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17號裁定駁回確定
,該部分自非在發回更行裁定之範疇等旨。經核所憑依據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裁定亦於法有據。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
明聲請理由,且均已依法所定期限內合法聲請,皆核與規定
相符,從而,則其聲請交付前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法庭
「錄音」、「錄影」光碟,應予准許,原裁定既存上揭違法
事由,自難維持,應予撤銷等語。惟查:
㈠本件被告係就原裁定駁回交付於109年12月28日原審法院行準
備程序、於110年1月28日行審理程序時,開庭「錄影」、「
錄音」光碟聲請之部分不服(聲請法官迴避等部分則詳後述
),有其刑事抗告狀暨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在卷可
稽(抗字第328號卷第11至19頁),是以本抗告範圍應僅包
括原裁定所示抗告人聲請交付本件上開開庭時之「錄影」、
「錄音」光碟部分,先予敘明。
㈡抗告人雖前於抗告狀及刑事補正狀中表明欲聲請交付於109年
12月28日及110年1月28日之法庭「錄影」光碟,惟依前揭規
定及說明,原審法院於系爭庭期時並未認為有必要,而由審
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實施錄影之情,已經原審法院調得相關
卷宗核閱無誤(抗字第328號卷第10頁);復經本院向原審
法院以前開事項查詢之結果,系爭庭期確無法庭錄影之情,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查(抗字第328號卷第27頁)
,從而,前開法庭錄影之內容既不存在,自無從供抗告人閱
覽,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前開準備及審理程序之「錄影」光
碟部分,自無從准許。另抗告人雖亦於抗告狀及刑事補正狀
中表明欲聲請交付於109年12月28日及110年1月28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惟此部分已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17號
裁定駁回後而確定(抗字第1017號卷第43至44頁),抗告人
於前開聲請遭駁回確定後,又再次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該案
件系爭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本於相同之理由,亦無從准許
。抗告人雖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然抗告人之聲請既無理
由而無從准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核無違誤,抗
告意旨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聲請原審
法官迴避乙節,因非被告向原審聲請付與卷證即法庭錄音錄
影光碟之範圍,原審就此部分未加以准駁,自非本件抗告所
得審酌部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黃兆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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