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李西宗
代 理 人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郭育正
選任辯護人 黃振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郭育正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
9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李西宗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李西宗(下稱聲請人)因被
告郭育正(下稱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現由鈞院審理中,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
、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件之被害人,得為
聲請訴訟參與,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
並適時陳述意見,爰聲請訴訟參與等語。
二、按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
定;認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8第1項第2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
原審變更起訴法條判處被告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爭執原審認定之罪名,指陳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1條
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等情(見本院卷第23頁)。準此,
被告被訴罪名中既有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
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該案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
之適格要件。再者,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
意見(見本院112年12月15日審判筆錄第2 至3頁),並斟酌
本件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保障被害
人參與訴訟之立法精神等情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
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