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柯宥綺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
月3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又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在監獄
或看守所之被告,於抗告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者
,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第41
9 條準用第350 條第1 項、第3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柯宥綺因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所為113 年度
聲字第128 號裁定,於民國113 年2 月7 日在法務部○○○○○○
○○○(下稱桃園女監)收受裁定書,有其本人簽名領取時間
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本案抗告期間
為10日,無在途期間,自113 年2 月8 日起算,算至113 年
2 月17日(星期六)晚間12時屆滿(該日為春節補班日)。
卻遲至113 年2 月21日8 時45分始向桃園女監提出抗告狀,
有抗告狀收文日期戳記在卷可憑,顯已逾期,且無法補正,
其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應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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