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0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徐英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英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徐英凱(下稱受刑人)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
罪者,因係於裁判前犯數罪,而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
定執行刑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
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
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
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
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
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
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
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
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至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
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
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
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
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
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非謂即不符數
罪併罰要件,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
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上開如附
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5至7),固合於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調查表上親自簽名同
意聲請定刑,有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自應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
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
限制(總刑期13年),其中曾經定刑者所形成之內部限制總
和為有期徒刑8年7月,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2月至000年
0月間,多次為毒品相關犯罪,並兼及施用、持有、販賣之
行為態樣,助長國內毒品之流通,販賣次數達3次,違反毒
品相關刑罰情節不輕,然其等罪質類似、行為時間接近,責
任非難之重複程度甚高,惟受刑人既曾經兩次定應執行刑(
附表編號2至3、6至7),此次定刑自不應再給予過多寬減,
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參酌受刑人於113年1月
24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1.受刑人所犯之罪犯罪時間接
近,犯罪類型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具有『病患
性犯人』之特質;2.受刑人到案後即坦承犯行,請從輕量刑
」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33頁陳述意見狀),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7月30日 107年12月22日 108年0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208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07日 109年07月10日 109年07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208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0日 109年08月18日 109年08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86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866號 編號2-3定刑為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3月12日 108年09月27日 108年0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550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6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7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10日 109年07月31日 111年0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7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8月18日 109年09月08日 111年0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86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68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38號 編號6-7定刑為4年3月
編 號 7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6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38號 編號6-7定刑為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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