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3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駿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駿豪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駿豪因強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確定判決欄內之「案號」欄有
誤載,附表編號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有漏載
,均由本院逕行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聲請書漏未記載)、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
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
定力之拘束。但如有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
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
、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
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
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
要者,不在此限。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其中編號1至3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346號裁定定應執有期
徒刑6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2號駁回抗告
確定,有相關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
官聲請就編號1至3所示之罪與編號4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
屬「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情形,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又附表編號1為易科罰金之罪,
固與編號2至4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同,惟受刑人已就上開
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
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就上開4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被告就附表編號1為施用毒品罪,
編號2為非法持有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編號3為妨害
自由罪、編號4為強盜罪,罪名各異,其中編號3、4之犯罪
動機及手法雖有部分雷同,但係對不同之被害人所為,且其
犯罪日期相隔7月餘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
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5年)以上、各刑
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0年4月)以下,參以附表編號1至
3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月,加計編號4之內
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9年10月),併審酌受刑人對定執行
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1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8日中午12時3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年6月28日前數月之某日至107年6月28日 106年9月3日至106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度毒偵字第5468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92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44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92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11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4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46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2月26日 109年10月29日 109年10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11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46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4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月29日 110年7月1日 110年7月1日
編號 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名 強盜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7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451號、第21587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85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10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85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5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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