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鄧懿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
2年度上訴字第41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鄧懿修因鈞院112年度上訴字
第4112號槍砲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三月。被告現願意提出新
臺幣(下同)30萬元及限制出境、限制住居、每月向警局報
到等,請求鈞院給予具保停止羈押,讓其可以回家過年團聚
吃年夜飯云云。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
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
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不生羈押與否
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3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而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執行羈押,嗣於112年12月14
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上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在案
,被告上訴後,業經本院駁回上訴,然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
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月25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71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本院檢卷移送執行等情,有本
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既
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無羈押與否或
停止羈押之問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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