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仲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仲傑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
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
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
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
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
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
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
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
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亦經司法
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受刑人鄭仲傑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存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為得
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刑,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原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
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可參,
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審酌受刑人就附表各罪所示刑
度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犯各罪最長刑度為附表編號3之有期
徒刑8月,附表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合
併其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年4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
號1至3之罪均係竊盜罪,犯罪手段、類型相似,衡酌其所犯
數罪時間之間隔、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責任非
難重複程度、犯罪情節、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與應受
矯治必要程度等內部界限,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衡酌受刑人
之意見(參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
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所示罪,
業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
號3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
併罰要件,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就已執行之
附表編號1、2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攜帶兇器毀越窗戶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10年9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13號 110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13號 111年2月8日 編號1至2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定執行刑前均已執畢) 2 竊盜 有期徒刑2月 000年00月下旬某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60號 111年7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60號 111年8月30日 3 踰越窗戶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2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56號 112年4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56號 1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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