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坤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坤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
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
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
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
合處罰。惟依該條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係賦
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是於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
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
處罰,亦即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
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
,一律併合處罰。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
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
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考量,亦即
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
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
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
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
,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
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
罰要件(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532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
,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
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如附表編號12所示),又
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至附表編號6、
12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
,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指印之聲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
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111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附
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
第24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均經確定在案,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
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
和,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
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
為次數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以「陳述意見狀」陳稱:
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215頁),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
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另佐以如附
表編號1、3、7至9所示之罪均屬竊盜之同質性犯罪,而附表
編號2、12所示之罪均屬傷害之同質性犯罪,在不逾越內部
性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傷害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03/14 109/09/05 110/05/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偵2131號 基隆地檢109偵6159號 基隆地檢110偵42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75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30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23號 判決日期 110/05/27 110/05/21 110/08/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75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30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01 110/07/12 110/09/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交通致傷逃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04/02 110/05/28 110/02/24~110/02/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偵3559號 基隆地檢110偵5203號等 基隆地檢110偵315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50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5號 判決日期 110/08/31 110/11/25 110/11/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50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9/30 110/12/27 110/12/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06/03 109/10/07 109/11/27~109/12/17間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偵4407號 基隆地檢109偵6837號等 基隆地檢109偵683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202號 110年度易字第246號 110年度易字第246號 判決日期 111/03/08 111/04/21 111/04/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202號 110年度易字第246號 110年度易字第2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4/06 111/05/18 111/05/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空白 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110年度易字第24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毀棄損壞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10/8~109/10/09 110/06/19 110/04/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偵5366號 基隆地檢110偵7259號 基隆地檢110偵25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3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 判決日期 111/11/22 112/01/19 112/07/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3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1/22 112/02/23 112/12/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空白 空白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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