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6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峻瑋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峻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峻瑋因重傷害罪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3
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4039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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