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8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適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適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適君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42
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4642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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