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婉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婉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婉香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