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9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亞晨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亞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
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
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
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亞晨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經法務
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並經同院於111年7月8日以
111年度聲字第145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受刑人於
假釋前另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6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另以112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將前述有期徒刑1年6月
及1年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嗣經法務部於113年2
月15日依前引規定審查後決議維持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核與法務
部矯正署113年2月1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75781號函、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
署113年2月1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75780號函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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