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禮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禮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禮浩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7月,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
13年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
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
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
3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姜禮浩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執行指揮
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
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綜合研判表、收容人
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
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團體治療、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
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整合查詢
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及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於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
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
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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