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0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清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清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井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1年聲字第3049號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復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業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2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貪污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判
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嗣由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13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與其所犯貪污案件、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6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23日重新核准假
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615號
、111年度聲字第3049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23日
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91221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