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俊彰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代 理 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第二審確
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5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55、10543、1054
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俊彰不服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225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
年2月17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所提刑事聲請再審狀未檢附原
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該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
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
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
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
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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